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
靖江市华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5200000元;

二、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50元,由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2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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