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8820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20日按年利率13.8%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20.7%计算至2017年11月10日;以4988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0.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减已付62317.57元)。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2元减半收取43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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