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金浩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598429.04元;

二、被告广西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金浩电力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8429.04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6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401元,减半收取6201元,由原告广西金浩电力有限公司负担1887元,被告广西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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