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平支行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6月20日按月利率9.80000‰计算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9年9月21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9年9月22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4.70000‰计算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1日至2015年7月6日按月利率9.80000‰计算利息,自2015年7月7日至2019年9月21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9年9月22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4.70000‰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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