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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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8363.6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04月03日起至2012年04月02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09%计算;自2012年04月03日起至2014年04月01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635%计算;自2014年04月02日起至2017年06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2990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635%计算;自2017年06月16日起至2017年07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2890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635%计算;自2017年0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635%计算。扣除已支付借款利息13457元); 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5.00元,减半收取计2812.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