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醴陵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81民初3216号

原告:醴陵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红。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醴陵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醴陵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醴陵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醴陵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邓芳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宏

书记员邹姝涵

裁判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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