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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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醴陵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81民初3216号 原告:醴陵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红。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醴陵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醴陵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醴陵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醴陵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邓芳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宏 书记员邹姝涵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