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彭荣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清偿尚欠贷款本金。

二、被告彭荣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从逾期当期应还款日次日起至贷款期限届满日止,利息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贷款日利率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月分期计算,每期违约金以到期累计未还本息为基数乘以5%;上述金额需扣除被告在逾期当期应还款日次日后各期实际偿还的利息、违约金,且每期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金额为限。从贷款期限届满日次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合并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彭荣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各案被告姓名、尚欠贷款本金、逾期当期应还款日、贷款期限届满日、贷款日利率、律师费详见附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详见附表)。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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