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恒兴隆针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56500元予***;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98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以756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4.14元,减半收取计为5697.07元(***已预交),由***负担。***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已预交的诉讼费用5697.07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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