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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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44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44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1日开始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广西金虹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西金虹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被告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