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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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