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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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五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二部分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三部分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四部分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五部分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理费2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4860元,被告***负担13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