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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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9700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鉴定(评估)费6837元,由原告***负担235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9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