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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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康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511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连云港康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30602378194,住***。 法定代表人:李国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炜,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康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2020年10月28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健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辉 书记员董岩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