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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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千汇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百司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浙0105司救执16号 救助申请人:***,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一案,经补正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申请人***因与被执行人杭州百司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虽经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杭州百司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6610.23元,但截至目前尚未得到履行。现救助申请人***因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请求给予司法救助金3300元。 经审查查明,因杭州百司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1596号仲裁裁决书。因杭州百司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浙0105执1957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对该案裁定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1596号仲裁裁决书、(2020)浙0105执1957号执行通知书、(2020)浙0105执19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杭州千汇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为证。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救助申请人***与杭州百司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劳动报酬6610.23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至今未执行到位。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其申请救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33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