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城口县雅士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
城口县宏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截至2019年11月10日利息34,554.45元、复利559.58元,本息合计1,235,114.03元。并以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8.55%上浮50%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利息34,554.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8.55%上浮50%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复利;

二、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对被告城口县宏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土城路44号的抵押房屋(房产证为:309房地证2007字第00136-1号、309房地证2007字第00136-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城口县雅士居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9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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