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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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120000元,已经赔偿10000元费用,实际再赔偿110000元费用;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228141.99元,已经赔偿18204.67元费用,实际再赔偿209937.32元费用; 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18569元; 四、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公司的赔款110000元,向原告方提供原告***的银行账户中打款80043.67元,向被告***的银行账户中打款29956.33元(垫付费用70390元,品迭应赔偿的费用18569元、应承担的诉讼费3660元、收取的保险公司赔款18204.6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的赔款209937.32元,支付到原告方提供原告***的银行账户中(户名***、账号62×××71、开户行营山农行骆市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75元,原告方承担915元,被告***承担3660元。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费267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