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川A×××××(发动机号码为A593417)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从2020年7月起至该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车辆占有费,标准为每月1000元。

案件受理费3725元(已减半),由被告***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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