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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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纪晓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1月25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500元,利息余额计至500元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纪晓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纪晓慧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公告费(以发票为准),由被告纪晓慧负担,该款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纪晓慧应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