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