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货款694450元。 二、被告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3611.30元,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9445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8日起按照日利率0.5‰计算至被告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三、被告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2014元。 案件受理费5687元、保全申请费4307元(原告已预交),合计9994元,由被告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957.38元,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62元。 上述债务和返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