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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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锦华鹏飞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逢时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永通达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永通达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截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255388.93元,共计855388.93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和罚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分别按照月利率12.98‰、12.98‰×50%计算,复利以借期内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98‰×150%计算); 二、被告宁夏锦华鹏飞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逢时商贸有限公司、***、***、***、***、***、***对宁夏永通达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7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永通达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3元,被告宁夏永通达物资有限公司、***、宁夏逢时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锦华鹏飞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