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黔西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954264.12元及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从2017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2倍予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黔西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月24日前资金占用利息26761425.8元。 三、黔西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回报7552713.2元。 四、驳回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643.49元,由黔西县人民政府负担253857元,由重庆圣奇公司负担380786.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