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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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给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计5,7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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