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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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9000元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9.98‰自2017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6日止;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9000元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14.97‰自2018年9月27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巴图德力格尔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巴图德力格尔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减半收取计38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