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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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厦 深圳市利马仕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价款11886元,原告***同时退回被告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厦铝镁合金旅行箱两只(24寸,时尚银色,货号:0582485,条形码:6956650315503,生产日期2016年9月8日;29寸,时尚银色,货号:0582485,条形码:6956650315800,生产日期2017年7月12日),相关费用由各自自行负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94.5元,由原告***负担371.5元,由被告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厦负担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