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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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偿还本金75703.7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1月27日的利息1220.89元、罚息50.9元、复利5.4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支付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涉诉合同的约定标准计付); 四、如果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未按期履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禾和湾新城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保全费789元,公告费7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