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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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8000元,并以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承担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