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救助决定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云司救执5号

救助申请人刘辉,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救助申请人刘辉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刘辉提出救助申请称:2004年1月23日,其因纠纷被张笑友故意伤害致重伤、五级伤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4)盘法刑二初字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张笑友未履行,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张笑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其受伤致残后无工作,右眼球被摘除,疾病缠身,由于无收入来源,现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此,特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99575.67元。

经审查查明:2004年1月23日,刘辉因纠纷被张笑友故意伤害致重伤、五级伤残。张笑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6日作出(2004)盘法刑二初字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张笑友有期徒刑八年;由张笑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辉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99575.67元。判决生效后,张笑友未履行,刘辉于2004年11月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笑友赔偿款167951.39元,因张笑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4)盘法刑二初字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为证。

另查明:刘辉为视力四级残疾,其妹妹刘彬为辖区低保户。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盘龙区董家湾南段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残疾证为证。

本院认为,依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之“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第(一)项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本案救助申请人刘辉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五级伤残。因加害人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没有赔偿能力,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刘辉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申请人刘辉因被犯罪行为侵害,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且其妹妹刘彬为辖区低保户,其家庭为刘辉的伤后治疗花费较大,生活确已陷入困难。刘辉申请救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予以救助的条件。综合其伤残及家庭困难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刘辉司法救助金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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