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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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9年9月10日借款本金55547.68元、利息6782.82元、年费2390.41元、分期手续费8936.3元及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偿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复利; 二、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元(兴业银行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6-8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