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市支行截至2019年10月30日止尚欠的本金97086.88元、消费手续费1163.76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为8589.79元,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市支行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7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市支行已预交的1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市支行负担64元,被告***负担1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7-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