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2019年9月2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本金300000元,自2018年4月10日起;本金100000元,自2018年7月2日起;本金100000元,自2018年8月2日起;本金50000元,自2018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4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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