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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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应归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132,61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64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905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2,478.21元,被上诉人***负担5,426.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45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2,392.89元,被上诉人***负担5,252.11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9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