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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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桂0722司救执15号 救助申请人韦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救助申请人庞勇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救助申请人韦秀云、庞勇修以其被刑事被告人殴打受伤,无法获得赔偿,导致家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之后转本庭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韦秀云、庞勇修称:2019年2月11日傍晚,被执行人吴毅上门对申请人韦秀云实施殴打,将韦秀云推倒在地,造成韦秀云轻伤二级。庞勇修被殴打,造成庞勇修轻伤。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吴毅赔偿申请人韦秀云793**.16元;被执行人吴毅赔偿申请人庞勇修9214.38元。被执行人刚从监狱服刑出来,在家务农,家中无值钱财产,其无法获得赔偿,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查明,2019年2月11日傍晚,被执行人吴毅上门对申请人韦秀云实施殴打,将韦秀云推倒在地,造成韦秀云轻伤二级。庞勇修被殴打,造成庞勇修轻伤。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吴毅赔偿申请人韦秀云793**.16元;被执行人吴毅赔偿申请人庞勇修9214.38元。在执行中调查到被执行人吴毅刚刑满释放,在家务农,家中无值钱财产。经本院经查询土地、房产、工商、车辆所有权等登记部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情况。 另查明,申请人韦秀云、庞勇修家庭人口7人,家庭有劳动力4人,庞勇修被打伤后无法正常工作,妻子韦秀云受伤治疗花费巨大,导致家里经济困难。年人均收入为21400元,发生本案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履行赔偿88611.54元,家庭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韦秀云、庞勇修家庭因刑事被告人殴打造成人身伤害,致使经济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申请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家庭生活更加困难。其情形亦符合《钦州市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韦秀云、庞勇修司法救助金15000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