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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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至2020年8月30日利息为68000元,自2020年9月1日起,以3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被告周日 华偿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48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