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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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9执1345号 梁卓艳、徐冬梅: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卓艳与被执行人徐冬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卓艳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申请执行的请求为:一、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692.54;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立案后,我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冬梅自动履行1742.54元到本院农行子账户内。本院将执行款1742.54元款项中的1692.5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卓艳,收取执行费50元,案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各项费用。至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各项费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