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与被告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于2018年订立的健身服务合同;

二、被告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服务费用6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和***共同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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