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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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于2018年订立的健身服务合同; 二、被告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服务费用6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和***共同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