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昌信联投实业有限公司 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 二、被告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支付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15年7月13日止,利息为61967.96元,此后的利息应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4日起计至清偿完毕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即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付); 三、被告和昌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400万元最高借款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和昌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成都昌信联投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400万元最高借款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昌信联投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四川彭园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400万元最高借款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彭园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被告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400万元最高借款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对被告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400万元最高借款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八、确认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与被告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DB172113010288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DB172114023657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合法有效; 九、驳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2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10元,三项合计45206元,由被告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和昌化工有限公司、成都昌信联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彭园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和昌化工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被告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成都昌信联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彭园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