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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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93290.69元,支付利息人民币8917.4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依法享有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街道××路××号××单元××层××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2号]房屋的抵押权,有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6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