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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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延安游泳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卫生用品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30966.9元; 三、驳回上诉人延安游泳学校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49.5元,由上诉人延安游泳学校负担9764.55元,被上诉人***负担1084.95;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上诉人延安游泳学校负担10000元,被上诉人***负担3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