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1民初1731号

原告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洛南信合),住***。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卫国,系该社职工。

被告***,男,生于1986年7月21日,汉族,住***。

被告***,女,生于1989年2月14日,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南信合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南信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洛南信合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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