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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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1民初1731号 原告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洛南信合),住***。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卫国,系该社职工。 被告***,男,生于1986年7月21日,汉族,住***。 被告***,女,生于1989年2月14日,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南信合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南信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洛南信合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