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京州电气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1执恢73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洪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青岛京州电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法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京州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5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京州电气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完毕本案应负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0281执恢735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盛 磊

审判员  任吉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永青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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