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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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女人街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0月27日,利息7389.52元、罚息137211.27元,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8000元; 三、如被告***、***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被告***名下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099号锦绣春天住宅小区9栋3单元301室、被告***名下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099号锦绣春天住宅小区9栋3单元302室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乐平市女人街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乐平市女人街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乐平市女人街贸易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