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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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本院作出的(2019)赣06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吕锡武所负原告鹰潭市人民医院的债务,在继承吕锡武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4元(原告鹰潭市人民医院已预交),减半计收7217元,由被告***、***在继承吕锡武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