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演出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6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5元,由原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7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43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