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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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隆润顺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解除与***、***签订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BF-A218595000)行为有效,合同于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2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5%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