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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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支付850万元; 二、被告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135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95元与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