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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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徐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 二、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徐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上浮30%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徐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四、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徐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36,749元; 五、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全部债务后,有权向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七、上海同福易家丽灯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上海同福易家丽灯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七项确定的全部债务后,有权向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九、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九项确定的全部债务后,有权向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上海同福易家丽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二、上海同福易家丽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第十一项确定的全部债务后,有权向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十三、上海金山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四、上海金山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第十三项确定的全部债务后,有权向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十五、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六、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第十五项确定的全部债务后,有权向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十七、上海同福易家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八、上海同福易家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第十七项确定的全部债务后,有权向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十九、上海融松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十、上海融松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第十九项确定的全部债务后,有权向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二十一、***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十二、***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二十一项确定的全部债务后,有权向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二十三、***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十四、***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二十三项确定的全部债务后,有权向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二十五、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上海徐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以与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商,以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城河路XXX号XXX幢144、224、226室,XXX幢116、123、207、215室,XXX幢118、119、132、134、135、149、150、151、152、153、154、201、202、203、204、206、220、221、224、227、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301、302、306、326、337室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按该财产抵押权登记顺位在最高额9,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以9,200万元为上限)的部分归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677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同福易家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同福易家丽灯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福易家丽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福易家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融松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