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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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位于灵石县院的房产一套(证号:1632),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