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位于灵石县院的房产一套(证号:1632),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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