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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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942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弘德教育培训学校,住***。 法定代表人:王誉菲,系该学校负责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9月1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