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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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沧州荣程祥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包头市好方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瑞芝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代偿理赔款2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鄂托克前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额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支付代偿理赔款41700元。 三、***、沧州荣程祥泰物流有限公司、包头市好方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赔偿之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鄂托克前旗支公司负担4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